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最终定稿]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等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以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法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的,依法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纳税服务,依法应收取费用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科学规划纳税服务体系,完善纳税服务运行机制;健全纳税服务制度,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业务技能;1强化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第五条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建立以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目的的纳税服务格局。
第六条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升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的联办水平,积极推进涉税数据交换,不断开拓国地税联合办税的新内容。
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七条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和作用,提高纳税服务整体水平。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指定税务代理。
第八条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服务实行集中统筹管理,分层级、分区域运作的方式。
纳税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的办税服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纳税服务工作,有关处室、稽查局负责依职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与纳税服务相关的工作。
直接面向纳税人的税务机关或部门、岗位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一节信息服务
第十条实行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
公开办税的内容应当从特定事项公开逐步向全面公开过渡,即对各类涉税管理和纳税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如实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全市县(区)以上(含本级)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将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同级政府公报、公告、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政府网站、本部门网站上刊登。不具备上述发布条件的地税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或发放宣传材料,及时公布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公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力。
有关处室在收到上级政策法规文件5日内,应将有关文件转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应当在10日内通过规定渠3道公开。
(未完,全文共7068字,当前显示140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