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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最终定稿]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积极实践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和服务纳税人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推动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山东地税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地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纳税服务是地税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地税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事项和措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服务,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第六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拓宽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

第二章纳税服务机构和职能

第八条省、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纳税服务中心,机构名称分别为:**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XX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XX县(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各市辖区地方税务局设立纳税服务中心的,机构名称为“XX市地方税务局xx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各基层分局(所)设立服务窗口或服务岗位,明确服务人员,负责辖区内的纳税服务工作。

第九条各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应具有以下基本服务职能:

(一)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动并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规范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行为

(四)负责全系统纳税服务中心的管理和在纳税服务中心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相关涉税服务

(五)受理涉税咨询,牵头组织纳税辅导培训,为纳税人办理地方税务事项和了解税收政策法规提供服务

(六)负责依托外部网站开展的相关纳税服务工作

(七)管理、指导全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

(八)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和纳税人偷、逃、骗税及违法违章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查处,并负责催办。定期统计分析受理情况。

(九)接收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十)负责针对纳税人的日常宣传工作,参与针对纳税人的重大宣传表彰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纳税服务中心应具有以下基本服务职能:

(一)贯彻落实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协调、监督辖区内纳税服务工作,推动并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规范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行为

(四)负责纳税服务中心的管理和在纳税服务中心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相关涉税服务

(五)受理涉税咨询,牵头组织纳税辅导培训,为纳税人办理地方税务事项和了解税收政策法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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