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是日照市建筑安全生产荣誉称号,分为“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优良工地”。
第三条
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由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组织实施,由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公布。
第四条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由市安监站负责考核验收,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工程的初评上报及跟踪检查;评选坚持“分阶段考核,全过程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规范、标准,确保评选出的工地真正达到先进水平,起到示范作用。
二、评选范围、标准
第五条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范围: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造价300万1
元及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
第六条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下简称“《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须依照《标准》综合评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市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须依照《标准》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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