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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使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结合国内实际情况采取的旨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制度。新疆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省级民族自治地方,也是全国5个自治区中唯一区、州、县三级自治单位俱全的自治地方。自治区成立后,在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制定自治法规、完善地方立法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

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以后,仍延续过去的省建制。当时,对于新疆将采用何种政治体制,如何处理与国家的关系问题等方面有过一番争论,少部分人甚至提出仿苏联实行“联邦制”,希望在新疆成立“共和国”。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以及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的意见,对这些错误主张进行了批评,要求在新疆以各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根据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发展各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省人民政府在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改善民族关系的同时,迅速开展民主改革运动,改造省以下的各级旧政权,废除封建王公制度、千百户长制度和保甲制度,建立人民的城乡基层政权。在全疆进行普选,选出了乡、县、市、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逐渐完成新旧政权的交替,稳定了新疆的社会秩序。有计划地培养和锻炼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50年全疆仅有少数民族干部3000名。到1955年自治区成立之时,全疆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已达到4.6万名。

新疆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了“慎重稳进”的方针,由小到大逐步建立起多种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民族区域自治先从维吾尔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始筹建。1953年11月,从乡一级开始试点,成立了霍城县伊车嘎善锡伯族自治区(乡级)人民政府,以后相继成立了县级、州级自治单位。1955年9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撤销新疆省建制、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议案》。同年9月30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赛福鼎•艾则孜当选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任主席。至此,新疆完成了区、州、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民族自治机关的设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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