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大全5篇]
【发布单位】
81902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5]9号【发布日期】
1995-01-09【生效日期】
1995-01-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耕地保护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办[199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74号)、《保护耕地、做好征地工作》(第75号)议案,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办理方案报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决议》。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土厅为议案组织实施的主办单位,省计委、农委、建委、监察厅、省府法制局等单位要予以密切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今年6月底前,把违法批地用地、闲置土地、高尔夫球场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的清理情况向省国土厅汇报,由省国土厅汇总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决议
(1994年11月17日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
4、75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同意省人民政府报告所提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措施。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肃查处乱占滥用耕地的违法行为,全面查清违法批地用地的宗数、面积和责任人,逐宗作出处理,对不如实报告用地情况、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案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查处情况于明年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门报告。
要严格控制和强化对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切实落实全省3000万亩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和建设措施。非农建设用地应当坚持按落实的项目审批征用。对闲置的耕地,应分别不同情况,尽快组织复耕,征地单位对受破坏的水利等生产设施应予以修复。对可开垦的土地,应积极组织围垦、开荒。
省人民政府报告所提今后十年非农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应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
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
4、75号
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74号)、《保护耕地、做好征地工作》(第75号)等议案,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办案工作小组,多次召集省国土厅第17个单位开会,反复协商研究,并组织四个调查组先后到有关市、县开展实地调查,广泛征询了各市县的意见,提出了办理方案,并根据省八届人大第九次常委会和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的要求,又先后到惠州、中山和番禺等地,选择了开发区、房地产和乡镇集体用地等典型实例进一步开展了调查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了反复修改。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报告如下:
一、
一、我省耕地保护的基本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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