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局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5篇范文
关于印发《公路超限检测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超限检测人员管理通知
抄送。省治超办;厅人事处、厅法规处、厅规划处、厅路政处。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1年3月4日印发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各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超限车辆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四条省厅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具体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二章人员编制及核定
第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编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Ⅰ类检测站40人以下(含40人),双向检测的45人以下(含45人);
(二)Ⅱ类检测站30人以下(含30人),双向检测的40人以下(含40人);
(三)省界入口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按Ⅰ类检测站配备人员;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超限检测系统12人以下(含12人)。
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招聘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后勤人员数量控制在执法人员总数的20%以内。
第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含后勤保障人员)列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核拨。
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及其编制,原则上从交通运输部门内部调剂解决;难以调剂的,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增。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编制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提出意见报省厅核定。经省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省厅批准擅自决定人员配置的,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人员配置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从各执法单位内部正式在编人员中通过考试选用。本单位人员不足的,由省公路局、省高管局通过公开招考聘用。考试方案和公开招考方案报厅批准后实施。
现有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考试重新确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符合要求的,调离执法岗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高速公路省界超限检测站纳入路政管理。
(未完,全文共3362字,当前显示107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