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1〕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十二条扶持措施。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占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市场前景良好,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保持必要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监测,确保用于小微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完善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简化续贷手续,与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有效对接。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每月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通报制度,年底对各银行投放情况进行评比,对季均小微企业贷款与全部贷款的占比增幅在各设区市排名前5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优先支持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拓宽信贷资金来源渠道。
二、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尽量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微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它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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