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定位之辨析
——基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实践
◇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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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并非一个没有任何矛盾的社会,而是能将矛盾及时有效化解。当大量纠纷以诉讼方式涌入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和传统的诉讼机制应对不暇之时,突破陈规,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以实现纠纷解决的公正、效率、和谐,即成为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由此,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应运而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年2月起率先将诉前调解作为法院解决纠纷的一个“程序”进行了探索实践。其诉前调解程序,以“法院附设调解员”、“非诉调解前置”和“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直接确认”为特征,即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部分民商事纠纷在立案审查阶段,委派法院聘请的调解员或者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将调解达成的协议经法官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其效力,调解不成的,启动诉讼程序。据统计,4年多来该院通过诉前调解已解决纠纷22566件,分流了20%的民商事案件,纠纷平均处理同期仅7天。无论是满足民众需求,还是减轻法院压力,抑或促进社会和谐,实践的效果均毋庸置辩,需要研讨的是基于该实践的一些理论争议和机制定位等问题。
一、诉前调解性质的定位
诉前调解是在案件立案前进行,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调解由法院聘请的调解员或者有关调解组织主持,法官不直接参与纠纷的实质调解交涉过程。其显然与诉讼调解不同,后者是案件立案以后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从调解的开始、进行和结束,法官参与了调解的整个过程,且与审理案件融为一体,从而使诉讼调解成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对其归入“非诉调解”范畴不存在分歧,但其性质上属于社会调解还是司法调解,则颇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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