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定位之辨析
钟楼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机制经验解读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为顺应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新要求,满足新的社会形势下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钟楼法院适时创设了全省首家人民调解工作室,该机制自建立以来,以其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成就了中国司法制度宏伟画卷上凝重的一笔,“钟楼模式”被要求推广。大凡成功,必有成功的理由,钟楼法院也不例外。
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人民调解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对新形势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也都做了详细规定,上述一系列文件成为发展和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渊源。依据上述文件精神及其他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钟楼法院在法院内部创设了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置不仅符合法律法规,更具有法理学的价值。从法社会学角度看,以人民调解为主要载体的第三方调解,可以能动地调整社会冲突,引导当事人采取和解的方式来达成妥协,将相互冲突的价值诉求引向理性的、健康的发展方向,营造宽容、和解、共生的社会生态。社会学研究表明,依靠外力形成的社会秩序并不稳定,真正的和谐是由内而外的,需要社会成员共同价值观的内化,从而实现自觉和自律。从法经济学角度看,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投入太多,代价太大,成本太高。而人民调解具有灵活、便捷、不收费等特点,具有把解决纠纷工作“重心前移”的明显特征,具有覆盖社会各方面的网络组织优势,在矛盾排查、预防、化解、控制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独特功能,更加符合效率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说,人民调解是免费的,更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从法文化角度看,现代司法大多移植并借鉴西方传统,其缺点是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强调个性而缺乏对社会整体和谐的关注,诉讼的直接后果可能是使维系人际关系的情感纽带被割裂,这种局面也许是普通老百姓最不愿意看到的。“冤家宜解不宜结”的观点还是被普遍接受的。而人民调解制度根植于中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土壤,其产生和演变深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是“和合”法律文化的产物。传统的儒家思想把“和谐”秩序作为法律的最高境界,“无讼”成为最理想的社会状态。即便在现代社会,它还是有着旺盛的生命力。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流程
在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项系统的和谐工程。我们充分挖掘各种内外社会资源,稳步推进,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创新。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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