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级各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各基层单位、岗位、工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为认真开展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各单位要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本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组织领导工作。建立以区长全面负责,党政工技齐抓共管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体系。区长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区内副职对区长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工作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职业病危害防治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基层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场所危害因素的告知与防护。
(三)负责本单位在岗员工的职业病危害培训。
(四)负责职业病危害场所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和正确使用和个体防护档案建立。
(五)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范围的检查,对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采取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负责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第三十六条区党支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区党支书记是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国家及上级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标准及制度。
(三)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和全区职业安全健康文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区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区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区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国家及上级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标准及制度。
(三)组织制定、实施全区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计划;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救援。
(四)及时解决职业病危害方面的各类事故隐患问题。
(五)统筹、协调分线主管副区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六)检查落实劳动者按标准佩戴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第三十八条生产区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负责分管班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国家及上级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标准及制度。
(三)抓好生产职业活动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生产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维护情况。
(四)组织分管班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问题。
(五)认真听取、采纳生产活动中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合理化建议。
(六)负责组织落实分管班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七)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参与组织救援,并协助上级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
(八)检查落实劳动者按标准佩戴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第三十九条经营区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经营区长是全区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物资投入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国家及上级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标准及制度。
(三)负责审核区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物资使用和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奖惩资金的使用、管理。
(四)负责员工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发放并及时建立发放登记记录。
(五)检查落实劳动者按标准佩戴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第四十条机电区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国家及上级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标准及制度。
(二)抓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维护情况。
(三)及时维护检修、定期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及时做好维修记录。
第四十一条工会主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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