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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居)民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

第三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个人建房用地宜安排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第四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坚持规划先行、依法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凡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的,按照本规定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第五条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应与农村宅基地减少相挂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应通过宅基地复垦等形式增加耕地,解决农村个人建房用地。

个人建房用地建设应尽量规划和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鼓励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五个街道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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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农业林业局负责对农户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调整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镇、街道应当对个人建房用地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违法建设的发生。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自治组织职责,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切实管理好村级集体土地,办理个人建房用地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新农村建设中,个人建房用地应当按建设规划要求,一次性申请拆旧建新。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原地或异(易)地拆建住宅面积标准:

(一)建造小康型住宅的按照建房人口分为大小户。实际人口2人至有效人口4人为小户,宅基地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不得超过85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内不得超过80平方米;有效人口5人以上(含5人)为大户,宅基地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内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建造通天式排屋,建房有效人口2至4人的宅基地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不得超过55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内不得超过47平方米;5人以上的宅基地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内不得超过94平方米;转角房屋建房用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内的按1间计算,超过80平方米的,视作2间计算;

(三)农村村民在规划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按建房有效人口自行选择套型。人口1人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其他相关规定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8‟112号)执行。

(四)农居混合户中,其中城镇居民未享受福利分房优惠政策的,且城镇居民人口数大于农业人口数的混合户,在城市拆迁中安置小康型住宅的按降一档套型对待;其他正常性报批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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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有效人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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