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毁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养公路水毁防治管理办法
(甘公省养[2004]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我省省养公路水毁防治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水毁造成的公路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毁,是指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路基塌陷、防护、桥涵构造物冲毁等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水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先保通、后抢修的原则。第四条公路水毁按照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五个等级:
(一)特大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中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四)小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五)一般水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水毁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公路总段(分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水毁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毁发生后,各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机械,边抢修、边上报(附照片或光盘),克服等、靠、要思想:
(一)大型及特大型水毁由总段组织;
(二)中、小型水毁由公路段(养护处)组织;
(三)一般水毁由养管站组织。
第七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大型及特大型水毁,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及时给当地政府汇报,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八条水毁中断交通时间,要求国道不超过24小时,省道不超过48小时,中断交通时,要及时上报公路局。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省养公路,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路水毁预防
第十条公路水毁预防的目的。改善与提高其抗灾能力,消除水毁隐患,为公路运输提供良好的通行条件。在加强全面养护的同时,对所辖路线的路基、防护、纵向排水、桥涵等设施经常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对不符合要求和存在水毁隐患的路段,有计划地分期进行改造,使其逐步提高路况质量与抗灾能力。
第十一条水毁预防的工作内容:
(一)掌握了解历史上本地区、本单位的气象及水文资料,收集分析水害规律及所辖不同路线、不同路段、不同设施对水害的一般承受能力和最大承受能力,为水毁预防积累有用的情报资料,建立必要的水毁技术档案。
(二)对公路水毁要做到全面预防、重点治理。每年汛前进行水毁预防的技术性检查,重点是:
1.河流上游堆积物、漂浮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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