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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

新邵县筱溪水电站库区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筱溪水电站库区(含坝区、安置区,以下简称库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保障电站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库区移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移民局批复的《筱溪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湘移函[2005]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移民开发局会同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库区移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征地拆迁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三条县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不得阻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

第四条库区的征地范围是湖南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为电站设计的建设方案所确定的洪水淹没线及回水影响区的土地和电站枢纽工程的建设用地,以及实施移民安置规划时的移民工程所需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电站建设名义搭车批地。

第五条库区征地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和权限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库区征地范围确定以后,县发改、国土资源、交通、建设、规划、水利、林业、环保、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停止审批库区内的建房及其它建设项目。冻结向库区范围内的村、组迁入户口和村民的分户,符合国家规定的库区新增人口按程序审批后方可上户。

第七条征地程序和方法。淹没区土地面积按勘察设计确定的红线和数量计征,淹没区以外的土地进行丈量征收。征地程序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征地前要发布公告,然后由镇乡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议,村组召开群众会议,征地工作人员与村组共同核实土地地类和面积后,组织土地所有者依法与国土部门签订征地协议。

第八条库区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不得平均分摊发放到个人。按规划实行

二、三产业安置和经批准的申请自谋职业的安置人口,可按有关规定领取上述费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上述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78倍计算(详见附表

一、附表二)

第十条耕地的年产值。根据新邵县2001年至2004年统计年鉴资料计算,库区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162元,旱土平均年产值为756元。本办法采用上述平均年产值计算土地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青苗补偿费规定。对淹没区土地不进行青苗费补偿,对枢纽工程占地和其他移民工程用地进行青苗费补偿。青苗补偿费采用本办法第十条所确定的年产值标准计算(详见附表四)。第十二条林果木补偿。对园地和林地上的林果木,根据其生长情况和分布密度分别给予适当补偿,园地按每亩60株计算,林地按林种计算。林果木补偿费直接发给所有权人(详见附表五)。第十三条库区淹没范围内和工程建设需要的征地范围内的坟墓,限期由坟主自行迁走,并按规定领取迁坟费(标准见附表十五),逾期不迁走的,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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