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达到阶段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包括导(截)流阶段验收和蓄水验收(含分期蓄水、下闸蓄水)。移民安置工作全部完毕后,应进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在阶段验收之前,应按验收条件进行分类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均应在移民安置自验和移民安置初验通过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省有关政策规定;
(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设计文件、规划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文件;
(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四)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报告、移民资金财务审计报告、稽查报告等。
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农村移民安置、移民安置手续办理、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环境保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库岸失稳处理、库区社会稳定情况、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省级移民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九条大型及跨市(州、地)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其下闸蓄水和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经省政府授权,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大型及跨市(州、地)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自验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初验由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跨市(州、地)外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阶段性验收,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验收。
第十条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负责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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