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杨木水库保护区居民安置办法1.国务院出台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政策,如下:
国务院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置相结合的原则。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
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2.基于杨木水库保护区实际情况以及我国现行水库区居民安置方法罗列以下安置方法,其中,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具体结合这几种:本地安置,异地安置。集中安置,分散安置。政府安置,移民自找门路安置。
具体的安置方法及优缺点,适用条件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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