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二、煤矿安全检测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检测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检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控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检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检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的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队负责人罚款300元。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检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检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检测设备报废的,有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负责罚款500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目、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检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检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提出安全申诉报告,上报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控人员在现场维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校验设置工作。
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由安监股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一、所有安全检测系统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股、安检股、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语气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由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十三、安装、拆除检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检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检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过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检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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