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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监事会领导下的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模式

2004-03-2910:17来源:叶育甫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

[摘要]在比较分析我国目前内部审计管理模式的优劣、存在的普遍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公司内部审计的最佳管理模式是建立以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管理机制的观点。

[关键词]监事会;内部审计;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模式

(一)公司内部审计及其管理模式

去年,以美国安然和世通公司为代表的跨国公司破产和我国因审计不实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虚假等问题,已引起证券市场各方的关注和深思,从而使过去在我国长期被忽视的审计行业现在备受注目。如何顺应改革开放的历史趋势,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模式,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面临的重要课题。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国家审计署对内部审计的定义,内部审计是对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公司内部审计的核心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其反映经营活动成果的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核。

我国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模式,从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模式。第一种是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务副总(财务总监);第二种是内部审计隶属于总经理(总裁);第三种是内部审计机构设在监事会;第四种是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第五种是董事会领导的审计委员会。

以上五种模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模式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无论从层次、地位和独立性来讲,都是较差的,内部审计机构只是开展部分日常性的审计工作,不能直接对公司决策者的决策行为、经济行为和总经理(总裁)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不能很好地实现审计的根本目的。第二种模式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层次、地位和独立性稍高,虽有利于企业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计,但不利于对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决策及其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审计范围相对窄小,审计工作受到一定限制。第三种模式虽然从独立性和设置层次上看都很高,但实际上由于监事会的权责不明、权力偏小等原因而使监事会形同虚设,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决策层人员和经理层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应有的监督检查;第四种模式与第五种模式其实功能基本相同,两种内部审计模式的层次地位虽然较高,但不足之处是其独立性值得怀疑。因为我国目前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与经理层人员的高度重合,董事会成员大多兼任经营管理人员,事实上会形成自己监督自己的矛盾,这与审计监督检查的独立性原则是不相符合的。据资料显示,1997年底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经理人员平均占41.31%,最低为12%,最高占80%,另外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平均比例也高达46.18%[1].

(二)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从国家审计署规定的内部审计的范围上看,内部审计应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财务会计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审计。但我国现阶段,内部审计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方面,这就使内部审计也仅属于财务性质,而归属于财务部门主管领导,从而使财务与审计之间界限不明、职责不清。尽管政府多次下令将财务与审计分立,但最终也基本上是一班人马,需要应付检查时分为两个部门,平时合二为一,事实上这就使内部审计部门演变成为财务部的一个下属部门,使内部审计变为财务审计的自审过程,其公正性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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