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分发挥纪委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协调作用
如何在案件查办中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
作用
莲湖区纪委赵鸿远(2009年4月21日)
纪检监察机关是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机关。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反腐倡廉的优势所在。在新时期,群众利益呈现多元化,反腐败的领域在拓宽延伸,越来越涉及到更多个方面和更多个领域,需要更多的组织、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群众利益,从而实现群众利益的最大化,这既是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反腐败的一个考验,也是进一步提升组织协调反腐败水平的一个机遇。本文拟就如何在
案件查办中发挥区县一级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谈几点认识,请予以指正。
一、案件查办中组织协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在区县党委的领导下,区县一纪检监察组织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越来越得以突出,有关部门、单位对纪委的组织协调愈来愈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人民群众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也给予新的关注和期望。但是,在组织协调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区县一级纪委组织协调作用的发挥。
(一)信息不通。按照现行模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可以受理群众举报、检举、控告,群众也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意愿自行选择受理部门。而从法律制度规定上讲,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又是相互独立,各自构成一个封闭系统,系统间信息的传递有赖于相互之间沟通渠道和平台的建立。但是,区县层次的部门之间沟通渠道和平台尚未建立,或者信息交流不畅、滞塞。在相互信息不交流传递或传递不畅的情况下,易产生消极后果:一是群众举报信息不能使部门共享,线索的价值得不到充分利用;二是在一信多投的情况下可能形成重复劳动,浪费资源,不利于成本的集约;三是各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因未能传递共享或传递不及时,降低了线索的使用价值。
(二)被组织协调者认识模糊。被组织协调者认识模糊,接受协调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一是借口系统独立,部门特殊,不愿意合作;二是借口工作涉密,不便于协作配合;三是借口本职工作忙,人力紧张,视协作配合为份外劳动,不甘心付出;四是借口内部层级请示,影响了协调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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