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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新区创新创业,根据《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舟委办发[2014]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安居工程包括免费赠送住房、购买人才限价房、实行购房补贴、提供周转住房、发放租房补贴等五种保障模式,最大程度地满足新区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含新城管委会、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部省属在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注册地在市本级的企业。大学生村官参照全额事业单位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部省属在舟高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另行商定。

第四条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申请人必须事先进行相应的人才认定。人才认定办法参照《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舟组[2013]10号)。《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中所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人才荣誉等按以下标准界定:

(1)学历学位是指全日制教育期间获得的相应学历学位。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职称是指经人事部门认可并发文公布的相应职称。

(3)人才荣誉、奖励等是指经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认可并发文公布的各类奖励、荣誉等。

(4)年薪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为准。

第二章住房保障申请

第五条申请受理。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申请实行“一口受理”、“流转办理”,申请人只须向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按照流程进行流转办理。

第六条人才安居工程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的享受由人才个人提出,如实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报送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并附本细则中所规定的相应材料。

(2)受理审核。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后,分别送市人才办、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审核。

(3)集体研究。定期召开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对经部门审核后的申请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可享受的人员名单及相应的政策。

(4)统一公示。经研究符合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的,将申请人姓名、人才层次及享受标准等内容,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舟山市人才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5)兑现政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及时办理兑现相应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

第七条申请时间规定。人才安居工程政策中的免费赠送住房、人才限价购房、申请购房补贴可实时申请受理,人才公共租赁房、租房补贴采用定期集中申请方式,一般每年二次,具体以市人才办公告为准。

第八条工作年限界定。

(1)第

(一)至

(九)类人才工作年限以市人才办出具的工作证明为准。如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入编当月开始起算;如在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入职并开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当月开始起算。

(2)第

(十)、

(十一)类企业人才,享受购房补贴时,须已在该企业服务1年以上,时间以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为准

第三章免费赠送住房

第九条享受对象。免费赠送住房对象仅指《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

(一)类人才

第十条赠送方式。采用先住后赠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第

(一)类人才,在舟山工作期间,由市住建局提供2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由其无偿使用,在舟山连续工作满8年后,所住住房作为奖励,无偿归其所有,并可办理完全产权

第四章人才限价房

第十一条申购对象。人才限价房的申购对象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

(二)至

(四)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须没有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

第十二条申购标准。享受限价购房的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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