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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舟山创新创业,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工程坚持多点布局、多元投入、多种保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最大程度地满足各类人才的安居需求。

第三条成立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人才安居工程的总体领导,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各项政策,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新城管委会组成。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人才安居工程的总体协调,并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保障住房分配和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的发放;市经信委负责企业人才限价房申购和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租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市住建局负责人才保障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安排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级(含新城管委会、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机关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在舟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注册地在市本级的企业。部省属在舟高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另行商定。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总体布局。人才保障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步实施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布局,合理布局人才住房,以满足不同区域的人才居住需求。

第六条建设模式。人才住房建设坚持多元投入,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1)市场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保障住房项目。鼓励人才在舟山购买商品住房,并由政府提供相应的购房补贴。

(2)政府自建。政府根据城市空间布局,专门建设一批适合人才居住的公共租赁房,也可以视情在新推出的普通商品住房地块上配建人才保障住房。同时,政府可通过购买商品住房以及租赁、改建存量住房等方式,增加人才住房数量,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安居需求。

(3)单位自建。支持、鼓励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企业自建方式,在厂区内建设相应的人才周转住房。人才比较集中的系统,如具备条件的,也可自建人才周转住房。

第七条公共配套。专门建设的人才保障住房小区要同步规划建设交通、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综合配套服务水平。

第三章范围条件

第八条人才安居工程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2)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含经舟山申报入选的)等国家级重点人才;

(3)引进的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千人计划”专家(含经舟山申报入选的)等省级重点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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