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1
2日发布)
2010-02-2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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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浦人[2008]36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现将《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8年6月12日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
(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外省市来浦东工作和创业,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二)符合所在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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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