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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2004)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

代替ga38-1992

regulationsonlevelofriskandclassificationofprotectionforbanking

businessplace

2004-09-22发布200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原标准仅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

——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立、徐志伟、滕云海。

1范围

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的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7656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73机械防盗锁

ga165防弹复合玻璃

jr/t0003-2000银行金库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银行营业场所

bankingbusinessplace

各银行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

3.2风险等级

levelofrisk

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在营业场所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

3.3防护级别

classificationofprotection

为保障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的安全,银行机构对不同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采取的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程度。

3.4透明防护板

transparencybulletproofflat

以各种满足防护要求的透明板材或其组合构成的、限制尺寸的平板,用以组成防护屏障的透明部分。

3.5业务库

commercialvaults


(未完,全文共5251字,当前显示14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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