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确定41个民政标准化示范单位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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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在此日前登记但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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