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建立办案质量考评制度调研报告
一、考核考评指标情况:
(一)、适用“宽严相济政策”引起执法问题的思考
中央政法委在刑事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发(2007)69号《关于在刑事执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该“意见”的规定,省检察院、公安厅《关于不批准逮捕案件适用条件的规定》省
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和《因生活无着落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等规定,在执行中,对“宽”的尺度,公安、检察、法院理解执行不相同,导致在工作中经常发生疑问,为有利于工作正确执行“宽严相济政策”,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违法犯罪分子予以惩治、教育、感化,制定一个标准和程序规范,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解决执法中的误区。
1、无逮捕必要的情形,各理解执行无标准
根据云高法〈2007〉69号文“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逮捕措施,列举11种情形,不适用逮捕措施,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不再危害社会的,无标准和可操作性,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宽得无边难以理解执行,近年来,在这类案件,我局提取向检察院移送审查批准逮捕,检方认为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释放,但在诉讼中只有5%的案件得到起诉审判,其余的无法传唤,一去不复来。导致案件久拖不结,受害人利益遭到损害,人民群众哀声叫苦,最难受的是公安,特别是一线民警,如篆角派出所办理的周德辉过失致人重伤,无逮捕必要释放后无法找到,受害人的损失无法理赔,受害群众三天、五天到派出所要求处理。等类似的案件较多,只有经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家属才基本理赔,但这类案件初步判断“意见”中规定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导致危害社会”,犯罪嫌疑人释放后逃之夭夭,受害人的损失怎么办,他们只有
三、五天找公安。有大量案件公安已采取拘留措施提请检方审查批捕,但检方认为无捕必要,不导致危害社会,但公安方面认为有逮捕必要,可能会导致案件久拖不结,妨害诉讼进行,其结果一去不复,在这方面应规定一个标准,用什么标准、程序、措施、来论证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各执行不一。
2、操作的结果无程序
实行从宽、从轻操作结果无程序和可根据的法律条文,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盗窃”等轻微的刑事案件,在当事人之间相互履赔的案件,是否按转治处,转治处还要撤销刑事案件,属不属降格处理,因此在操作上无操作程序规定,如:盗窃案件盗窃1—2千元价值财物,并作履赔,按照省检察《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等公安机关是否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所有这类案件怎样结案,已批捕的案件不起诉是否作出其他行政处罚,只作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达不到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取不到惩治教育,公安提起起诉,检方作出不起诉,又属质量问题,考评又扣起诉率的分。这类案件在实际执法中缺乏可操作性,苦于一线办案部门,难于法制民警,找不到一个正确的答案。
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涉及当前贯彻执行刑事宽严相济政策需要及时解决的执法问题,建议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工作中,更好地执行法律和政策,尽快出台解民忧、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又有效地打出,防止犯罪,有利于稳定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弥补在执法中的不足。
(二)、全省公安机关“三考”活动执法质量评分标准
1、治安案件考评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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