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便群众就医,根据2009年第36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制定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行统筹管理。
一、管理范围
新农合市区统筹管理的范围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宿工业园区内所有新农合参与者。
二、管理方式
市区新农合管理采取“市区统筹、区筹市管、服务外包、强化监管”方式,实行“六统一”,即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补偿兑付、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信息管理。
三、工作目标
2009年,市区新农合的人口覆盖率稳定在98%以上,其中救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
四、筹资标准
新农合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参合人员每人每年缴费20元,各区在争取省级财政给予参合人员补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按参合人员每人每年80元标准配齐。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自筹部分由区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部划转。以后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基金筹集标准,形成动态增长机制。
五、基金管理
(一)各区新农合资金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集,交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设立市区新农合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二)实行新农合市区统筹前,原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新农合基金累计结存(截至2009年6月30日)由市卫生、财政部门清理结算,经审计确认后,2009年7月1日前划入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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