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石府发[20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阡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月日
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程序,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和封闭运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程序和管理
第三条资金收取和上解。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以农业户籍全部人口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积极主动地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村组干部在收取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时,认真核对交款人员姓名和户籍,当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票据》。票据由乡镇财政所派专管员到县财政局申请领取,乡镇合管站、村委会或社区专管员向乡镇财政所申请领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应定期予以稽查、核销。收取的资金及时上解乡镇财政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收入户,乡镇财政所5日内上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参合资料登记和上报。经办人员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时,要当场为其填写、登记《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册》等相关情况,同时,所填写的姓名、参合金数额等内容必须得到参合人的确认。《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册》及收款收据存根等相关资料收集汇总后上报乡镇合管站。乡镇合管站对原始资料复核后录入微机,钱、帐吻合后,再将收款收据(记帐联)逐级报送财政部门核销票据,将《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册》(登记册一式三份,县、乡、村各一份)和录入微机的资料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钱、帐吻合后,由当地合管站集中时间在一个月内,凭参合农民手中的缴费票据,收、填好《合作医疗证》后,由县合管局分别派2人以上到各乡镇合管站现场验收盖审核印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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