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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发布单位】

广东省

【发布文号】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发布日期】

2013-08-23【生效日期】

2013-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广州日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4月24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2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4月24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税务、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价、食品药品、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咨询等日常服务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工作。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积极性,逐步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全覆盖。

本市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医疗保险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下设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卫生专家、社会保险专家和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运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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