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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

办法》全文

http://gz.bendibao.com/gzsi/本地宝广州社保2012年5月15日来源:本地宝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人社通告〔2012〕5号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9号)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7号)实施以来,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和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鉴于上述文件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延续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大量调研及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办法》)。

现于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24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办法》的意见。广大市民可通过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查阅《办法》的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ybc@gzlabour.gov.cn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医疗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就医凭证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管理。

在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到账的次月,由用人单位(或负责组织参保的单位)经办人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经办网点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并于当月分发给参保人;无用人单位的由个人自行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经办网点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条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内为参保人分别设立个人医疗保险专用账户及全国通用的具有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账户,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账户进行管理。

第六条首次申领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的,免收工本费,挂失、补发等有关费用按相关规定收取,成本费由个人承担。

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遗失、损毁,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在本市内的相应协议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换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

社会医疗保险凭证遗失或重制期间,参保人可凭协议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

第七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医疗保险功能:

(一)可作为参保人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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