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交办、谁督办,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
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一)电话、语音留言;
(二)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三)来人来访;
(四)批转、移送。
四、总队、支队设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室。大队、消防科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受理并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案件。
五、总队、支队政治部(处)为总队、支队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登记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提出拟办意见、跟踪督办和反馈。
六、总队、支队军政主官每月第二个星期二上午为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日。
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对来访人,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须当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访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举报、投诉人匿名或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要求信访人告知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具体承办人员现场走访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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