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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与中山市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等存单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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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等诉林东川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6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真理,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祝远、丁金石,均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东川。

委托代理人。李建蓉,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书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其。

委托代理人。张嘉慧。系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其的女儿。

原审第三人。祁美江。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山市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林东川、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雅公司)、原审第三人祁美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0)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0日,林东川与吉雅公司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东川向吉雅公司购买位于中山市三乡镇中心区综合市场10号楼1层63号商铺,建筑面积共18.6平方米,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11331.6元,按套内建筑面积(15.5平方米)计算,商铺款合计175640元,买受人在签署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付清,交楼期限为2007年1月30日前。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于2007年1月4日由中山市菊城公证处办理了公证。2007年1月5日,林东川向吉雅公司一次性支付购楼款175640元,吉雅公司向林东川出具了不动产销售发票。2007年1月5日,林东川与吉雅公司签订三乡中心区综合市场认购书约定,林东川认购吉雅公司开发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中心区综合市场10号楼63号商铺,认购楼价175640元;同日,林东川又与吉雅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林东川将所购上述商铺返租给吉雅公司使用,第一年月租金1190元,第二年月租金1451元,第三年月租金1823元,租赁期限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止。林东川称吉雅公司向其交纳租金至2008年1月26日。林东川认为,林东川已依约向吉雅公司付清了购房款,但一直未为林东川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诉讼中,就签订认购书及合同的先后时间问题,林东川述称应吉雅公司要求,先签订购房合同并缴付楼款,后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时再补签认购书及返租合同,故出现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早于认购书时间。

2010年3月15日,林东川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林东川于2007年1月5日向吉雅公司认购了位于中山市三乡镇中心区综合市场10号楼63号商铺,并签订了认购书。2006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自法律侠客在线lawbi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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