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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

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根据《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关于建立中国传统村落退出机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评审认定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以下简称“村落”)。

第三条本规定中警示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因保护不力、造成村落文化遗产保护价值严重损害的情形提出警告。退出是指将失去保护价值的村落从已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予以除名。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工作。

第二章警示

第五条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警示:

(一)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村落保护价值比申报时大幅下降的;

(二)传统格局或整体风貌与申报时相比出现较大程度破坏,但仍具备一定保护价值的;

(三)重要历史环境要素与申报时相比破坏严重,对村落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传统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几近消失,对文化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空心化极其严重,对村落活态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后,自公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启动保护工作的;

(七)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后,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编制完成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及未建立传统村落档案的;

(八)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督查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六条中国传统村落警示依照警示立案、警示通报、整改验收、警示撤销

1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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