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
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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