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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贵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监、卫生、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作用,强化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为《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编制部门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市妇联、团市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

第三条建立协调机制工作机构。成立贵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负责职业卫生信息的收集、协调例会的具体组织及日常联络等方面的工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环保局、市妇联和团市委要明确联络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为保证信息及时沟通,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协调例会制度,例会由贵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办公室组织:

(一)每年一月、七月召开协调工作例会,通报半年、全年工作情况,分析全市职业卫生形势,研究加强与改进协调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工作思路、建议和意见

(二)协调例会参会人员。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区(市、县)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参会。

(三)协调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市有关领导同志,印发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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