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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与执法提纲

万安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树立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江西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指农村公路路政股人员。

第三条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规范

第四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期间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统一佩(随)带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件为江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种类为“交通行政管理”)》和江西省物价局制发的《江西省收费员证》。

第六条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或着拖鞋;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服。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着执法服

装。

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和秋季(10月1日至11月30日)着春秋装;

夏季(6月1日至9月30日)着夏装,其中长短袖衬衫的换着时间由各路政中队自定;

冬季(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着冬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路政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男性不得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一条着执法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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