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理顺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下列事项应向国资委报告。
(一)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兼并破产工作(主要包括:企业改制、企业内部子公司整体转制、职工安置、分离办社会、主辅分离等);
(二)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企业的重大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发行公司债券等)及对外提供担保;
(三)企业重大投资(指对涉及企业资产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入股、投资设立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及证券、期货类投资等);
(四)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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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章程修订及注册资本的变更方案;
(六)企业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增资扩股;
(七)企业的债权转股权;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司法冻结,拍卖事项;
(九)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及企业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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