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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企业(包括所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有关子企业及参股企业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投资与项目管理,企业重组改制,产(股)权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公司章程和注册资本,参股企业决算报告,董事会报告,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为核准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并书面回复后方可实施。报告事项应按照规定内容、时限和程序报告省政府国资委。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七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如省政府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需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行实施。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类

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

第六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应按照《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要求规范编制。

所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所出资企业应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第七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实行滚动调整管理。所出资企业需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调整规划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应在下一年度三月底前将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应按照省政府国资委主要经营业务确认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企业投资与项目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包括境内投资和境外投资。

境内投资主要包括所出资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资产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境外投资,是指所出资企业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专有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新设、收购、兼并企业和办事机构或对其增资、再投资等,获得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有关会议研究决策的投资项目。其中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投资行为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依据企业发展战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由公司董事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省政府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按审核年度投资计划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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