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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

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

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沈国资发[2005]9号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集团(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二月八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企业,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和损坏;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及使用者应当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六条市国资委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督与管理。落实经营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构建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支持和加快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八条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监事会主席和党委书记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二)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变动,一般由企业领导班子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企业党委以正式文件上报,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三)市国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直接向国有控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参加股东会,国有参股公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九条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集团(公司)所属重点企业党政正职领导人员发生变动时,集团(公司)党委事前需与市国资委党委沟通,并按规定履行程序,向市国资委党委报批。

第十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业绩考核。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业绩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销售增长率;任期业绩考核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平均3增长率。业绩考核以签订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市国资委依据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第十一条


(未完,全文共4683字,当前显示13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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