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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出资人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市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对外投资或担保、国有产权变动、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改革重组、代表国有产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以及其它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事前应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请示的事项和事后应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是指依出资关系而形成的管理部门。市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为市国资委;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为市政府。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以下统称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中,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监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或聘任)的经理人员;

(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监事

企业的上述产权代表中,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由产权代表担任的,法定代表人为首席产权代表;如企业产权代表中无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在产权代表中指定一人为首席产权代表。

产权代表和首席产权代表由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发文明确。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报告主体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母企业为报告主体,首席产权代表为责任人;

(二)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参股上市公司中,产权代表为报告主体,首席产权代表为责任人

第七条报告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就本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八条下列重大事项属于请示事项,应当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

(一)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涉及国有资产的下列事项:

1.企业的投资、参股或控股事项,具体包括:

(1)对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的金额超过2亿元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0%的;

(2)向境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的。

2.企业的担保事项,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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