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
黑龙江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改革发展中,对企业经济运行和经营成果带来重大影响的体制机制调整、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须向总局报告批准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子公司)引资合资合作,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资本增减,章程修改等。
(二)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子)公司设立,子公司股权变更,子公司重组、清算等。
(三)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单项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达到企业净资产5%以上的建设项目;所有非主业及非生产性投资项目。
(四)企业对单台(件)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租赁、抵押等。
(五)企业对外(指与本企业有绝对控股关系以外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抵押;超过企业净资产50%以上或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借款等各种融资行为。
(六)单台(件)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包括但不限于小汽车、房屋等。
(七)企业从事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国债等)、期货、保险等金融产品投资经营活动。
(八)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年终决算,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九)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子公司)薪酬分配办法,股权期权激励方案(包括企业高管向子公司入股),年金方案,绩效挂钩分配办法,高管职务消费办法。
(十)企业各项资产损失和经营损益的财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冲减企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等。
(十一)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时间、议题。
(十二)企业组织机构改革方案,领导班子职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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