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
北京市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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