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
赣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赣市府办发[2007]1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管,实现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全市粮食经营设施、设备的完好和网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地方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赣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粮食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其它国有资产。
第四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权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粮食经营资产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三)坚持政企职责分开,资产授权经营,实现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四)实行政府职能部门分工监督,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以资产的价值形态监管为主,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国有资产的使用、评估和处置的监督;国有资产存量的统计管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共同对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分别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协调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实施审批权,并对产权交易实行监督管理。
(未完,全文共2963字,当前显示95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