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被征收土地的基础数据;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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