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必须坚持以土地换保障,坚持“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资金筹集分别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市人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制度设计、费用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市辖三区范围内,
-1-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
第五条我市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本办法实施后,依法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暂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年龄确定以征地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限。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自本办法实施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3%;行政划拨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向用地单位收取。上述提取标准可根据以后资金收支平衡和养老金领取标准的提高作适当调整。
(二)村集体缴纳费用。本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后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村集体按土地补偿费的30%筹集费用;建立制度前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村集体不再筹集费用。
(三)财政补助、统筹资金利息等其他资金来源。第八条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从安置补助费或个人其
-2-他收入中筹集,分3600元、5400元、7200元、9000元四个档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
(二)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等其他资金来源。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资金的筹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行政划拨用地单位应缴纳资金的筹集,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村集体缴纳费用和第八条第
(一)项被征地农民缴纳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由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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