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全面保护和改善本项目沿线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按“创建景观路、文化路”的目标建好磨思高速公路,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交通厅对环保工作的要求,对环境保护要全方位控制,全过程强化环保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段施工的具体情况,实行根据环境保护开展的好坏对各工程处奖罚,对项目部和各工程处主要负责人进行奖惩挂钩。
1.3各工程处应本着对环保负责的精神,认真理解有关的“规范”及“办法”的要求,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环保工作。
2环保组织机构
2.1成立环保工作小组,项目经理任小组长,项目总工、项目部安技员、工程处处长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任组员,并明确工作执行负责人。
2.2设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经理任小组长,项目总工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征迁办公室内。
3环保组织机构职责和责任人职责
3.1项目部环保领导小组对各工程处的环保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奖惩,同时对指挥部环保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其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和环保分管领导,上级和环保部门对本项目的评价和奖惩将直接对责任人兑现。
3.0.2项目部的环保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段落的环境保护工作,对环保工作的好坏负直接责任。在施工中严格贯彻有关环保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严格要求各工程处认真开展环保工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其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和环保分管领导,对开发公司环保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如有被上级和主管部门奖励和处罚,将直接对责任人兑现。
4环境保证措施
4.1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企业控制、全员实施”的保证体系。环保部门代表政府对本项目进行环保检查和监督,项目部负责督促各工程处按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施工。项目部应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建设的全过程中动员全体建设者保护环境,全面实施环保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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