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4.8提案建议:进一步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加快建设小康和谐社会
加快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建议○单大圣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更是将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抓手。目前,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对不少困难和挑战,制度建设的任务较为艰巨。为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随着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社会各方面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存在一种思维定式,即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定位为集体福利,中央和地方财政极少投入并且过多强调村级集体经济为主。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很难起步并持续运行。
政府的支持是任何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正常运行的基本2009年第7期《宏观经济管理》
条件,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说尤其如此。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应发挥主导作用。
首先,要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意见虽然还没出台,但也应当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投入责任,一些地方探索用财政为农村地区所有老人提供等额养老金的做法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其次,体现在管理上。农村的保障对象规模庞大,居住分散,管理难度可能还要大于城镇,管理成本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需要对管理机构和管理能力建设统筹规划。目前,新农合和农村低保制度的快速推进与经办机构管理能力相对滞后的矛盾比较突出,已经影响了制度的良性运行。如果说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已经承担了一定的筹资责任,那么,还应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农村社保管理机构的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尽快将人员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
伍,尤其要加大人员培训力度。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撑。此外,政府还应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监管机制,对农村社会保障事务实施监管。
(二)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类指导的方针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之一,是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在内的系统工程,各方面的制度建设需要整体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突出重点。近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意见。近期,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重点人群主要是五保户、孤寡老人、“三无”人员、残疾人,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上,要尽可能向这部分人群倾斜。要明确农村社会保障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地区。加大中央财政
39转移支付力度,优先投向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资源枯竭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少数民族县。
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要求出发,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可能的统一,这也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之一。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在不同地区之间要搞模式上的“一刀切”是不可行的,只能结合各地实际采取分类指导原则,因地制宜地运行具体制度模式。分类指导的另一个考虑,是能够激发地方政府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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