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精)[5篇范例]
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有效闽建建〔2004〕37号浏览次数:388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是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得分值应大于85分,其中推广应用“四新”技术项目得分应不少于3分,由省建设厅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即由施工企业申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考核公布。
具体考核评审工作委托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备案后授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牌子,工程完工后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授予“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和证书。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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