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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邮政工会实施《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审计行为,防范工会审计风险,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结合浙江省邮政工会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会审计是指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会审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工会审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工会工作中心任务,顾大局、重服务、抓重点、防风险,以规范化建设和台账化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工作力度,提高审计质量和成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障工会资产资金的安全,促进工会经济活动规范运作。

第二章工会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五条邮政工会审计机构是各级工会经审会。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工会审计的主体是经审会及其派出或委托的人员。

1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省公司经审会委员人员不少于5人,市、县(市)局最低不少于3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六条各级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

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第七条省公司、市局工会经审会承担对本级和下级工会的审计职责。

第八条工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九条各级工会组织应支持工会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专业资格考试,提高审计人员业务能力。

第三章工会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条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同级工会及其下一级工会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2(1)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2)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3)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4)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5)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6)对外投资情况;

(7)财务管理和相关内控制度情况;(8)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运营效益情况;(9)撤并时的财务清算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第十一条工会审计权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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