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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邮政工会实施《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细则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第三条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和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组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

第五条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职责。

第六条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第八条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九条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十五条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及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审会,应当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七条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地(市)级以上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职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

第十九条经审办应当由具有审计、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省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5名专业干部;地(市)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

第二十条工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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