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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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对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
的责任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2、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3、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误,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
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
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6、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
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党内法
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情形,应当从重问责。
7、对党政领导干部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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