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问责
xxxxxxxxx学院学生会
学生干部问责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的制定依据《xxxxxxxxx学院章程》和《xxxxxxxxx学院学生会管理条例》。
第二条制定本条例旨在顺应院学生会的发展需要,提高各部门的办事效率,规范学生干部的行为,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应用于xxxxxxxxx学院院学生会的副部长级别以上者。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责任
第四条学生干部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九)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十)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十一)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问责事项
第五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院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处分者。
(三)闹不团结,意气用事,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四)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者声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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